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4797号之二
申请人:芜湖市定宇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火龙岗镇中心小学路**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UX151Q(1-1)。
法定代表人:陶定才,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东郡印象**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78949834G。
法定代表人:胡应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皖0203民初47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730000元范围内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邓瑞芳
人民陪审员 汪昌发
人民陪审员 胡 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语嫣
附适用法律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