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570号
原告:***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H7513W。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东郡印象**商业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78949834G。
法定代表人:胡应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7元,由原告***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玉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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