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1136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又坤,浙江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8日,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鲁,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东郡印象2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胡应昌。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2021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1元,保全费3031元,合计7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祥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施承杰
书 记 员 徐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