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陵某某新型建材厂、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375号 申请人:南陵**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城东先进村。 负责人:万发明,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东郡印象2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陵**新型建材厂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陵**新型建材厂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南陵**新型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