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471号
申请人:佛山市粤有米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110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UH0H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东郡印象2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78949834G。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粤有米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880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粤有米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880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粤有米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