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23民初908号
原告:****木材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宝城西路望城岗路北。
经营者:**战,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东郡印象2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木材销售部与被告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木材销售部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木材销售部以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相应款项,双方纠纷了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木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木材销售部负担。
审 判 员 徐 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