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26民初232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海拉尔区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住山东省梁山县。
追加第三人: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鑫。
原告**与被告***、***,追加第三人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计2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包牧兰
人民陪审员 郭秀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