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4民初130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公照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新城家园小区2号楼4**402室。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向其释明后明确表示暂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包 静
书 记 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