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4民初130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公照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新城家园小区2号楼4**402室。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向其释明后明确表示暂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包 静 书 记 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