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84民初2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公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