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牙克石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牙民初字第1598号
原告牙克石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尉建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延平,牙克石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生,牙克石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牙克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穆玉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长文,牙克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支书记。
被告牙克石市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七道街富贵家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泓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良,牙克石市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刘寒,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牙克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牙克石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牙克石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 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胜男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