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923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巴中市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1923MA62D3ER9。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兵,巴中市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公司员工。
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恩德,该单位主任。
被告:罗映雄,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诉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罗映雄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伦敦,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锋的委托代理人冯兵、陈鹏,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恩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映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2014年起至2017年期间,在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所承建的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蔡家大院古村落保护性修缮工程中从事劳务工作,由并由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安排被告罗映雄在现场具体施工,原告与被告罗映雄先后三次结算,于2014年12月6日下差工资30000.00元;2015年10月28日下差工资11000.00元,2016年1月24日下差工资25000.00元;共计下差工资66000.00元,并分别书立三张欠条。通过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66000元,被告方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方赔偿催款过程中产生的旅车损失费500元,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全额承担。
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公司承建的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蔡家大院古村落保护性修缮工程做工属实,但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是被告罗映雄,被告罗映雄欠原告***工资55000元属实,支付责任应由被告罗映雄承担,我公司只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7年1月26日已支付原告***2600元应扣减,同时被告罗映雄借原告***现金11000元,与我公司无关,恳请人民法院公正处理。
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在蔡家大院古村落保护性修缮工程做工,通过结算现下欠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9500元属实,不下欠原告的工资,故我单位只应在下欠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罗映雄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罗映雄以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建了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包的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蔡家大院古村落保护性修缮工程,被告罗映雄在承包工程后雇佣了原告***从事修缮工作。2014年12月6日、2016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罗映雄通过结算:被告罗映雄下差原告***工资30000元、25000元,被告罗映雄分别原告***书立了欠条、欠据,其具体内容为:今欠到***龙尾村工程工资款(余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备注在年底付清,2015年2月18日前。立据人:罗映雄2014年12月6日;今欠到***在落修建工程做工工资共计陆万叁仟元正,已付叁万捌仟元正,下欠贰万伍仟元正。立据单位:罗映雄2016年1月29日。此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2020年1月3日原告***诉讼来院。
同时查明:2015年10月28日罗映雄借***现金11000元,同时罗映雄给***书立了借据,其具体内容为:今借到***现金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年底还清。立据单位:罗映雄2015年10月28日。2020年3月24日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结算: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欠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95000元。
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罗映雄提供了劳务,被告罗映雄应当立即支付下欠原告***劳务费5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规定,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也认可该事实,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欠付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故对原告刘平远该部分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方赔偿催款过程中产生的旅车损失费5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该部分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抗辩已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原告***26000元,但提供证据不力,不能充分证明支付原告***26000元之事实,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告***借给被告罗映雄现金11000元,这是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无关,属于被告罗映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罗映雄个人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罗映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5000元,并由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龙尾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欠付被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限额内直接支付原告***劳务费55000元。
二限被告罗映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清原告***借款1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38元,由被告罗映雄、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大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