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1358号
原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一然,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七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巨 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