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申请执行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得建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执异21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23MA62D3ER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案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6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案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43年4月1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云台镇龙尾村6社2号。
原案申请人:刘自国,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5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五一村1社57号。
原案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5日,住贵州省习水县同民镇同民村5组071号。
本院在执行***、***、刘自国申请执行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得建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得建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得建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