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邗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91民催24号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邗江路17号西楼-4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29日发出公告,报社于2018年11月1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3272-20340293,票面金额3000元,申请人为扬州市邗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的中信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扬州市邗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