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0789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利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282NBK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1-1)(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今日鲜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2CMME94)。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江****街道***路**(创意1956园区)**团095工作室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与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今日鲜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118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今日鲜城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租金563664元、房屋占有使用费、利息、违约金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今日鲜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今日鲜城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0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今日鲜城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184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今日鲜城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50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今日鲜城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舒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