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3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利时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4507890W。
法定代表人:***,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MA282NBK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申请保全内容
对被申请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鄞州枫***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