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XXX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9日生,满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审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改判驳回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齐市纸厂小区新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外发包,经多次转包、分包产生的工程款纠纷,施工地点为齐市龙沙区纸厂小区,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在第一次立案审理时案由确定正确,在第二次审理时将案由改为不当得利无任何法律依据,明显错误。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上法律规定明确,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受理。专属管辖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因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及是否在答辩期内提出而确定已经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2元、上诉人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2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