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9民初1206号
原告:***,男,1992年3月4日出生,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双,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兰西县。
被告: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平街4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研诉称,天一公司欠***工程款,因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天一公司返还工程款85,000元。
天一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香坊区,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2014年12月22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所在地在香坊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桓明馨
人民陪审员*钰
人民陪审员刘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