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150号
申请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富邦国际创新科技产业园J-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8678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睿,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合肥**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北路与皖水路交口阳光假日酒店8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3TMK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797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797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