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健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22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富邦国际创新科技产业园J-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8678XD。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72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379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6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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