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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3民初428号 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富邦国际创新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8678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智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健智公司工程款444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678元(以444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3日起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3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日,健智公司与***签订《供货、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健智公司向***进行空调供货并负责安装,合同价款暂计215000元,交货地点为***指定工地即皖水路与长宁路交口。合同同时约定,如***未能按约付款,则应按照应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逾期所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后健智公司依约向***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2018年1月3日,双方进行了决算,***确认其拖欠健智公司工程款44472元。但是,***至今未付,现健智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查清事实并支持健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日,健智公司与***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健智公司向***提供42台美的空调并负责运输、安装,合同总价款为21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付款10万元、室内隐蔽工程结束付款10万元,安装调试结束与增项部分一并付清尾款。如***拖欠或拒付工程款,则应按照应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逾期所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健智公司按约履行了送货、安装义务。2018年1月3日,经双方决算,工程决算价为244472元,已付款20万元,尚欠44472元未支付。工程决算单约定,***在健智公司安装调试结束后开业一周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3%计付逾期利息,***在工程决算单下方签字确认。健智公司向***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健智公司提供的户籍证明、供货、安装合同、送货单、决算单,以及当事人庭审**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健智公司与***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健智公司已按约向***供货,***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并在决算单上签字,故所拖欠工程款44472元应由***承担偿付责任。双方在决算单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为月利率3%,现健智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健智公司未举证证明决算单所载“小板凳KTV”的开业时间,***亦未到庭作出**,故自***签字确认之日2018年1月3日起顺延7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72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谷 雨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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