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0221号
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富邦国际创新科技产业园J-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8678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35631859E。
法定代表人:**从,总经理。
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