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3717号
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富邦国际创新科技产业园J-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8678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蜀香渝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7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2AU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蜀香渝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蜀香渝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徐 煜
书 记 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