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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4242号 原告:河南首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2673635X0,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70号院裙房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8678XD,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富邦国际创新科技产业园J-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首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首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首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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