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805号之一
原告:上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C楼03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技术开发区九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