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4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湖北省汉川市,实际居住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土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0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运鸿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运鸿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与**公司签订《关于运鸿停产与原承包人清算的协议》(以下简称清算协议)约定***负责收回运鸿公司享有的债权,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运鸿公司作为委托方,享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义务,应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现运鸿公司通过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将全部不能收回债权风险转嫁给***,致使权利义务失衡,该约定违背普世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应认为无效。2.即便该约定有效,但因运鸿公司收回了公章和营业执照,并实际掌握债权的相关凭证及原始材料,未向***移交,***没有也无法进行债权催要工作,所以运鸿公司委托***收款的行为未得到实际履行。实际上,运鸿公司已直接安排原业务人员向债务人催要或采取诉讼等其他方式追讨债权,运鸿公司已通过自己行为取消委托收款的行为,***对运鸿公司自行催要未能收回的债权无需承担责任。3.清算协议约定的2430万元债权是多年积累形成,该金额未得到债务人确认,也未有债权原始凭证,运鸿公司应举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及债权至诉讼时未能收回的确切金额,相关债权凭证及依据全部***公司掌握。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应承担不利后果,适用举证规则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2430万元债权,运鸿公司仅提供其单方制作的应收往来明细表,未提供相关债权的合同、签收单等原始凭证予以印证,也未得到债务人的对账确认。因此,该债权的真实性仍需继续举证。另运鸿公司提供应收往来明细表中列明应收款项一栏共7页,合计金额实际为2151090元而非24318470.48元。2.关于尚未收回债权的金额4400190.56元,仅有运鸿公司自行制作的应收账款情况说明及原业务员回款承诺书,并未得到***的确认,也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无法确认。按照运鸿公司提供6份回款承诺书和1份回款情况说明,预计收款金额合计为4029253.90元,扣减运鸿公司承认又收回的1247700元,实际仅有2781553.90元未收回,而且该款项中还未扣除业务员在承诺书列明应扣除的相关费用,再考虑到部分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合法有效能实现的债权金额更少。3.经***了解,运鸿公司至一审法院判决前又陆续收回部分款项。三、一审法院判决不公。1.运鸿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需要举证证明债权成立,而要求***按合同约定负责追回欠款不能实现时承担兜底付款责任时,却不需要审核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明显不公。2.运鸿公司主张的债权中有部分根本无法实现,运鸿公司将其转嫁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只有因***过错造成运鸿公司损失时,***才应承担责任。3.依据运鸿公司提供的业务人员承诺书反映的内容记载,部分债权存在债务人不认可或债权金额有出入,一审法院不加区分也判令***承担,致使运鸿公司获得不当利益,严重损害***权益。运鸿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让***承担不实际存在的债权给付责任,构成虚假诉讼。二审庭审中,另补充下列理由:按照清算协议约定,假设由***承担了未收回款项的债权责任,运鸿公司则应支付***承包期间的未付款项,两者应进行冲抵。 运鸿公司辩称,一、双方之间并非委托代理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债务加入,即***与原债务人一起作为债务人***公司承担责任。运鸿公司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主张权利。二、该约定是***承包的条件之一,也是双方多次协商的结果。三、未收回债权的举证责任应由***承担。双方就应收债权已予以确认,扣除实际收到的债权,剩余部分就是未收到的债权。四、运鸿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六份还款承诺书和一份回款情况说明,均是由***交给运鸿公司,里面所涉的债权有所遗漏、不完整。全部未收回的债权应当以双方确认的应收债权清单,除去已收回的债权计算得出。五、承包期满后,运鸿公司的经营和收款仍然是***进行,诉讼(对外债权的诉讼)也是由***主导和参与。未收回款项基本上都是***经营承包期限所外欠的款项,***对所有业务均明知。**公司作为运鸿公司的股东,多次催促***收款和诉讼,并多次催促***将有关债权凭证准备完全,但因时间较长,至今仍有多笔债权未能收回。根据双方约定,***对此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六、根据清算协议6.3条约定,如2017年2月1日后2430万元债权未完全收回,由乙方(***)负责将未收回部分补齐给甲方(运鸿公司)。该补齐部分对应的债权自动转让给乙方,***应当举证证明未收回款项的金额。双方已经确定前期未收回债权金额为2430万元,相应的经营凭证均是***在承包期间形成,***亦参与后期清收和诉讼过程,运鸿公司、**公司无法控制相应的债权凭证。运鸿公司所有原业务人员现均转至***自己成立的另外一个公司工作,这些业务人员和***对所有业务非常清楚。运鸿公司自***承包经营期限结束之后未再经营,未产生新的债务,会计亦未更换。因此,因债权凭证不完善或其他原因致使运鸿公司无法主张债权或不能收回债权的责任,均应由***承担。 **公司述称意见同运鸿公司的答辩意见。 运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货款4400190.56元及利息(以4400190.5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乙方)曾与**公司(甲方)签订《承包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控股子公司即运鸿公司交给***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年完成生产销售2400万元,库存产品的销售收入***公司;实现税后利润后每年上缴甲方200万元;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运鸿公司所有应收款在三年内应由乙方负责全部收回;年底核算时,若乙方完成税后上交利润,多余部分扣除其他人员奖金后按70%作为乙方的承包所得;承包时的老款若3年内未回完,在承包所得中扣除;待回笼后按每年承包所得30%部分按回笼率兑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5年1月7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清算协议。双方约定,承包期***公司停产,双方对所有资产、库存产品、应收应付等债权债务进行了盘点确认;解除人员劳动合同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给付;截止2014年12月31日运鸿公司享有债权2430万元,由乙方负责收回;乙***于2015年2月18日前收回1200万元,2016年2月8日前收回800万元,余款于2017年1月27日前收回;每期款项一经收回,乙方必须立刻将款项交付至运鸿公司账户;若收款顺利,则无需受年度收款限额的限制;……每个收款节点,未达到约定的回款部分,乙方另需按不足部分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若2017年2月1日后2430万元债权未完全收回,由乙方负责将未收回部分补齐给甲方,该补齐部分对应金额的债权自动转让给乙方;乙方销售产品及收回债权的款项,需进入运鸿公司账户。 关于运鸿公司应收债权,运鸿公司提供了《二O一四运鸿建材应收往来明细表(***)》,显示应收款为24318470.48元,***称该表上署名非其所签,但逾期未提供证据证实。 关于运鸿公司尚未收回债权的数额,运鸿公司曾主张数额为5647890.56元,并提供了应收款情况明细表;运鸿公司称诉讼过程中已收回润盛润联、上海**贸易、南京振豪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计1247700元,故变更诉请为4400190.56元。***未提供证据。 一审审理中,运鸿公司及**公司称,清算协议系**公司代替运鸿公司签订。对于2014年应收往来明细表,***称非其所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清算协议,***对运鸿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负有追回义务,若2017年2月1日前未追回运鸿公司的全部债权,则***将未收回部分补齐给运鸿公司,该补齐部分对应金额的债权转让给***。运鸿公司主张尚有4400190.56元债权未追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故对于运鸿公司要求***支付4400190.5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辩称债权不真实、数字不正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不予采信。***辩称运鸿公司未交付债权凭证,其可以另行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款4400190.56元及利息(利息以4400190.56元为基数,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42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05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运鸿公司、**公司未提交证据。 ***提交以下证据:1.运鸿公司销售部分别于2011年8月18日、2012年8月15日、10月9日、2013年11月6日向公司领导的申请4份(复印件),拟证明:清算协议签订后,真正的清算金额存在调整,并非完全根据清算协议进行,尚存在一些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还有一笔款项发生在***承包之前。2.业务员***于2018年3月6日出具的承诺1份(复印件),拟证明:清算协议签订后,运鸿公司另行委托业务员个人对外催要欠款。***称上述证据原件均在运鸿公司,其仅能提供复印件。 运鸿公司、**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达到***的证明目的;***出具的承诺是对内的承诺,其受***聘用接受***管理,其个人愿意负责收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是否应对运鸿公司承担责任无关。本院认证意见:因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且运鸿公司、**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二审中,***持本院开具的调查令至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南京中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调查了解应收账款支付情况。致远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证明》,称:“经我公司财务核查,现证明我公司与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供货金额已全部结清,已不再欠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何货款”。中宁公司同日出具《证明》,称:“经我公司财务核查,现证明我公司与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已终止合作,双方的货款金额已全部结清,我公司已不欠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何款项。”运鸿公司质证意见:对两份《证明》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致远公司出具《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因***另外成立的公司也与致远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可能存在***收款后未将款项支付给运鸿公司或者该款项与***另行成立的公司的业务往来款混在一起的情形。根据账面显示,致远公司尚欠运鸿公司21110元。对中宁公司的欠付款项,因与中宁公司已经在法院调解,不再要求其给付。本院认证意见:运鸿公司对中宁公司出具的《证明》真实性和内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致远公司出具的《证明》,因加盖了致远公司公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因运鸿公司不予认可,致远公司作为债务人亦未提供其付清欠款的相应凭证,故本院对该《证明》中所述内容不予确认。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运鸿公司、**公司无异议,***持有如下异议:运鸿公司一审起诉状和证据中列明的应收账款为2430万元,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4318470.48元;尚未收回的债权数额,运鸿公司在应收账款说明中明确说明在2017年春节收款后剩余款项为5619912.16元。与业务员沟通后进行了坏账处理1357886.26元,故预计能收回的款项是4252875.9元,非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5647890.56元。 对于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清算协议第一条约定:签订本协议时运鸿公司尚有乙方(***)及其他8名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年终奖、补发加班费等)未予支付,该费用由***承担并负责给付。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人员不再与运鸿公司具有任何劳动关系。乙***本人及以上8名人员与运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有补偿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与运鸿公司及**公司无任何关系。第四条约定: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运鸿公司具有库存产品(价值计770万元)及办公用品、配件、材料、汽车、机械设备等(价值约100万元),**公司及运鸿公司将其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给运鸿公司360万元,让利部分作为对***承担本协议第一条人员费用以及后期处理各项事务费用的补助……。第6.2条约定:所有因销售或回款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诉讼费、社保费、办公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运鸿公司库存产品销售开票必须以运鸿搞得名义开具。交由甲方360万元销售开票税金由甲方(**公司)承担,其他开票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载明合同附件为:1.价值770万元的库存产品明细,2.办公等其他资产清单,3.债权确认清单。一审中,运鸿公司提交的《二O一四运鸿建材应收往来明细表(***)》最后一页载有“确认:***”字样。该明细表列明的债务人的名称及债务数额、回款等具体情况,并在备注处注有“孙”“李”“易”“陶”“聂”“卢”。 二审中,对于清算协议确定的总债权金额,运鸿公司述称:《二O一四运鸿建材应收往来明细表(***)》中的金额24318470.48元是精确的金额,清算协议中所列2430万元是出于方便表述的一个概数,具体的数额仍应以该明细表列明的具体数额即24318470.48元为准,其提起本案诉讼,亦是以此为依据。***述称:数据由会计提供,其仅负责经营,所有的收款均由业务员负责;其在签订清算协议时,未对债权数额进行核实,因一直是***公司负责处理,未想日后会有诉讼产生;清算协议签订之后其曾询问业务员,业务员对大部分数据不予认可,其中有几百万元的税款没有开具发票,还有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根本无法收回;因***与运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亲戚关系,出于信任和前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清算协议签字后未提出过异议,直到本案诉讼前,***才***公司提出数字不符的异议;***、**、**、***、***、**现均在***另成立的公司工作。 关于清算协议的订立本意,二审中***明确为“我当时考虑万一收不回来,我有他们承包的费用,还有30%多,2014年他们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两个相抵的话还有多余的钱给我”。运鸿公司否认其尚欠***承包期间的费用。 一审中,运鸿公司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情况说明》及***、***、***、**、**、**的业务回款承诺,其中载明,截至2017年春节收款后应收款余额为6258647.28元,经过走访处理收回638735.12万元,还剩余款5619912.16元。与业务员沟通后,运鸿公司需要处理的坏账是1357886.26元,预计能收回应收账款4252575.9元。根据与各业务员沟通,将剩余应收款情况和需处理的金额做详***,列明金额与各业务员的汇款承诺内容一致。关于其中所列的坏账部分,运鸿公司、**公司称是指业务员、***所述无法向债务人收回的款项,***依然对该部分款项负有回收之责。 二审中,运鸿公司明确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如下债权及相应利息:一、因运鸿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不再要求给付的部分:1.南京市江宁区昆兵土建工程队欠付的15820元;2.南京硕达建筑有限公司欠付的20100元;3.***石方-江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51170元;4.中宁公司欠付的38620元。二、本案一审判决后,相关债务人已支付的部分:1.南京华致建设有限公司欠付的24800元;2.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37635元;3.南京成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58020元。三、债务人系运鸿公司的关联公司,已自行结算的部分:1.海通建设集团欠付的33638.13元;2.南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222464.87元;3.鸿业十二分公司欠付的3600元。上述款项本金合计505868元。 以上事实有清算协议、《二O一四运鸿建材应收往来明细表(***)》《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情况说明》、***、***、***、**、**、**的业务回款承诺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清算协议约定运鸿公司对外债权由***负责收回、补齐的法律关系认定;2.***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的确定。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清算协议第二条约定“截止2014年12月31日运鸿公司享有债权计2430万元,由***负责收回”,第6.3条约定“每个收款节点,未达到约定的回款部分,乙方另需按不足部分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如2017年2月1日后2430万元债权未完全收回,由***负责将未收回部分补齐给甲方,该补齐部分对应金额的债权自动转让给乙方”。***认为,该约定使得运鸿公司与***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即运鸿公司委托***对外催收债权;运鸿公司认为,该约定本质上属于债务加入,即***构成对债务人的债务加入,运鸿公司有权向***或债务人进行主张。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相应的法律后果除可归责于受托人之外由委托人承担的合同。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案涉清算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由***负责运鸿公司的对外债权,收回的款项需进入运鸿公司,即由***以运鸿公司名义对外追收债权,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同时,案涉清算协议6.3条亦约定***若未能按期收回,由***负责***该公司补齐,该补齐部分对应的债权自动转让给***,可见相应的法律后果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因此,案涉清算协议中有***公司对外债权由***负责收回,在按期未收回的情况下由***予以补齐的约定,兼具委托和债权转让的性质,而非只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辩称该约定内容实为委托关系,与***认可的未收回部分从其应得的承包费用中扣除的意见相悖,本院不予确认;运鸿公司述称该约定具有债务加入的性质,与协议约定补齐部分的债权自动转让给***的内容相冲突,本院亦不予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案涉清算协议系***与运鸿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对运鸿公司未收回的债权承担补齐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运鸿公司已提交《二O一四运鸿建材应收往来明细表(***)》以证明协议约定的应收债权数额,该明细表详细列明了欠付款项的公司名称、欠款年度、开票情况、回款情况,备注有经办业务员的姓,并有***签字确认。现***虽对该明细表所载应收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明细表所列内容,故本院对其该项异议,不予采纳。再次,运鸿公司根据截至目前实际清收情况,提供了应收款情况明细表,该表所列内容与各业务员所述的回款承诺基本一致,现运鸿公司核实并放弃了其已收取或放弃的债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3894322.56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该3894322.56元对应的债权(详见附件)转移至***。***虽上诉认为还存在其他债务人已支付债务等情况,但其持本院调查令未能调取到相关债务主体支付欠款或与运鸿公司结清欠款的相应凭证,故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因运鸿公司否认其尚欠***承包期间的费用,***亦未提交双方关于承包期间费用结算的相应凭证,故***上诉主张未收回的债权应与运鸿公司应支付的承包费用相冲抵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鸿运公司在二审中放弃505868元债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鸿运公司基于新的事实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导致判决结果发生变化,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0891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3894322.56元及利息(利息以3894322.56为基数,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5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件:运鸿公司应收款情况明细表(债权转移明细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实际应收 2015年收款 2016年 收款 2017年收款 2018年 收款 2019年收款 截止2019年底应收账款 起诉后收款 现欠款 南京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7900.00 20000.00 20000.00 37900.00 37900.00 公司汇总 77900.00 20000.00 20000.00 37900.00 37900.00 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站前二路 236350.00 215240.00 21110.00 21110.00 润盛四公司 485137.60 45000.00 440137.60 440137.60 高强建安公司 125890.00 40000.00 30000.00 55890.00 55890.00 ***汇总 847377.60 300240.00 30000.00 517137.60 517137.60 中交一公司——江(0226) 984040.00 270000.00 714040.00 714040.00 南京上铁 93400.00 93400.00 93400.00 零星销售-*** 75000.00 75000.00 75000.00 零星销售-苏城市政 21010.00 20000.00 1010.00 1010.00 **汇总 1173450.00 290000.00 883450.00 883450.00 **路桥 106470.00 106410.00 60.00 60.00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1618.00 20000.00 31000.00 618.00 618.00 南京建工集团(**) 429620.00 237396.50 40000.00 152223.50 152223.50 长顺建设集团 152150.00 75000.00 77000.00 150.00 150.00 久大路桥-河西(天河路) 121666.00 72666.40 44037.34 4962.26 4962.26 ***建材 56110.00 56110.00 56110.00 南京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5190.00 100000.00 185910.00 -720.00 -720.00 **汇总 1202824.00 611472.90 293910.00 84037.34 213403.76 213403.76 上海**贸易 1250228.00 594000.00 656228.00 260000.00 396228.00 南京环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好) 36519.76 36519.76 36519.76 上海四建-和洲建设(**好) 200958.50 200958.50 200958.50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8650.00 48650.00 48650.00 达荣公司 26140.00 20000.00 6140.00 6140.00 盐城东环市政工程公司 39600.00 20000.00 19600.00 19600.00 南京祥晨 97060.00 30000.00 30000.00 37060.00 37060.00 苏港建设 137740.00 50000.00 50000.00 37740.00 37740.00 南京九诺建设有限公司 111520.00 111000.00 520.00 520.00 润华市政 208060.00 80000.00 65000.00 35000.00 28060.00 28060.00 南京邦盛市政 200000.00 40000.00 50000.00 110000.00 110000.00 南京兆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8600.00 58600.00 58600.00 海川建设 539768.00 539700.00 68.00 68.00 沛林土石方 165822.50 65820.00 50000.00 50002.50 50002.50 ***桥(运鸿) 541952.50 513542.50 28410.00 28410.00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有限公司(**办) 43990.00 43990.00 43990.00 ***建设公司 64400.00 64400.00 64400.00 零星销售-** 4410.00 3000.00 1410.00 1410.00 零星(久大帼华建设) 24150.00 12000.00 12300.00 -150.00 -150.00 **建设 827160.00 708610.00 118550.00 118550.00 南京路桥 274390.00 274390.00 274390.00 ***汇总 4901119.26 2787672.50 157300.00 85000.00 50000.00 1821146.76 ######### 1561146.76 陵丰市政 160880.00 160880.00 160880.00 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强) 40000.00 40000.00 40000.00 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润顺蕙淳公司) 668320.00 360820.00 307500.00 307500.00 南京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62587.94 105000.00 25000.00 32587.94 32587.94 润仁公司-陶 567985.00 560080.00 4430.00 3475.00 3475.00 **市政 109100.00 84900.00 20000.00 4200.00 4200.00 南京凯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44397.50 167600.00 76797.50 76797.50 润华市政-河西*** 254231.00 167075.32 33805.68 35000.00 18350.00 18350.00 零星销售-泰州四建 5250.00 5250.00 5250.00 苏港市政陶 211460.00 200000.00 11460.00 11460.00 南京岩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1840.00 191840.00 20000.00 20000.00 翰森公司 118570.00 100000.00 18000.00 570.00 570.00 ***汇总 2754621.44 1937315.32 78805.68 57430.00 681070.44 681070.44 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2735.00 162521.00 214.00 214.00 **汇总 162735.00 162521.00 214.00 214.00 总计 38943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