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宝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03486号

原告:温州宝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1701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隐、***,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觉火。

被告: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振德东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宝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梅觉火、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诉讼外与被告达成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宝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6元,减半收取6583元,由原告温州宝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