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6873号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MB17294428。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精信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火炬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与被告重庆精信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