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滨江第二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3912号

原告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赣州市滨江第二小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2元,由原告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阎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