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3912号
原告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赣州市滨江第二小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2元,由原告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阎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