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6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5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涛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