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10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深圳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23336,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65号F518时尚创意园F18栋3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想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7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以人民币10206元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71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71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