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6811号
原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金桥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扬菱路。
第三人:***,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