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鸭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以其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通知其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