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富创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富创纸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其同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84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