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民初38015号
原告:*向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68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海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晖与被告北京国德建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晖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晖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晖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