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8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邹执三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颜景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黄山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204509.6元,已执行/元,尚欠1204509.6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然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