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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16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光彩城大市场D地块52号楼0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作出(2021)皖1302民初61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小型普通客车。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21)皖1302民初6161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撤诉,现继续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担保人**的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50000元和解除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小型普通客车。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夏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