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0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光彩城大市场D地块52号楼0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和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Y××××小型普通客车担保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的冻结;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