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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9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光彩城大市场D地块52号楼0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69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合计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合计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