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10**执813号
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20600元及违约金361195元,律师费38332元,案件受理费7989元,执行费8681元,共计636797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20)桂1021民初1002号判决的所有金额,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