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1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全稳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南集镇下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睿,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富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全稳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89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于202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全稳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9日申请撤回对本案本诉及反诉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全稳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部分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全稳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本诉及反诉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二审减半收取的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0元,均由上诉人江苏全稳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