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3899号
原告: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富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洋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