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富强工业园区内。
被执行人: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芦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130元,尚余人民币110520元未执行到位。经查,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503执2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