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江***消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432430711,所在地贵溪市工业园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消防设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090.6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江***消防设施有限公司相当于53090.6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江***消防设施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