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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6681号
原告**
被告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