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5民初2883号
原告:山东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绿地中央广场6栋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CHLP7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事实代理人:邱颖,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益翔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街1755号恒信金色城品1号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541073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益翔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山东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