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益翔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潍坊益翔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朐县电信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4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益翔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南首樱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朐县电信分公司。
负责人侯顺民,经理。
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弥河路931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朐县供电公司银行账户(16×××14)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