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商初字第854号
原告:潍坊益翔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南首樱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结理。
委托代理人:**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朐电信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临朐路91号。
法定代表人:侯顺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集团山东临朐供电公司。住所地:临县城弥河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益翔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朐电信分公司、国家电网集团山东临朐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9日原告雇用***驾驶轮式装载机沿山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郡小区北门处时,与南北的东郡安置小区的电源线及中国电信临朐分公司的信号传输线发生刮碰,致***死亡,装载机受损。之后,原告通过协商对***家属赔偿90万元。由于被告对于管理线路管理不善,发生严重脱落下垂,妨碍车辆行驶,从而造成原告雇用人员死亡车辆受损,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本案被告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朐电信分公司和国家电网集团山东临朐供电公司,而经查实应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朐县电信分公司和国网山东临朐县供电公司,原告所诉本案二被告公司无法定工商登记,即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益翔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绍生
审判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