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执87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国际照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国际照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50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5号1幢217房间。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际照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5执8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焦 岗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