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6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鑫鑫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五公里小微企业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男,1978年3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市家园1号楼2单元8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惠安小区4号楼4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赤峰市中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集通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某2,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前进区01-00726号。
原审被告管某,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
2发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