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鑫鑫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1、赤峰市中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6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鑫鑫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五公里小微企业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男,1978年3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市家园1号楼2单元8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惠安小区4号楼4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赤峰市中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集通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某2,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前进区01-00726号。
原审被告管某,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
2发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利博